因此与敏感个人数据的

处理不同组织对位置数据的处理不会引起严格的合规要求。 3. 数据可移植性 修改草案第四条修改为,除数据主体对个人数据的知情权、访问权、更正权、销毁权外,还增加了数据可移植权。 如果技术上可行,数据可移植性权利允许。数据主体请求将其个人数据传输给另一个控制者。它还赋予数据主体以清晰易读的格式获取其个人数据的权利。 4. 合法权益 修改草案第六条增加了合法权益,作为未经数据主体同意处理个人数据的合法依据。此前,只有在有必要满足数据主体的利益、数据控制者的法律或合同要求,或者如果控制者是公共实。体的情况下出于安全目的,才需要同意处理个人数据。

现在控制者或任何其他方

的合法利益已被添加到未经数据主体同意而允许进行数据处理(仅适用于非敏感人员)的情况列表中。 如果控制者可能从数据主体以外 新西兰手机号码列表 的其他人处获取个人数据,或出于收集目的以外的原因处理个人数据,则第 10 条已修订为包含控制者或任何其他方的合法利益。 此外,第15条增加了控制者或任何其他方的合法利益作为控制者可以披露个人数据的情况。 5. 复印 第 28 条涉及禁止复印或复制可识别数据主体的官方文件,该条已被删除。 6. 数据传输 这是此次修订草案最重大的变化之一。此前,PDPL 中有关数据传输的条款提出了严格的数据本地化要求,在大多数情况下,需要主管当局(即 SDAIA)批准才能传输个人数据,并允许因不遵守传输限制而被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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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条例草案规定了个

人数据可以转移到沙特阿拉伯境外的情况,即出于提供服务和公共利​​益的。目的以及某个国家是否出现在SDAIA公布的充分性名单上。 修订草 美國B2B列表  案第28条还引入了充分性的概念,如果接收国保证数据主体的权利和个人数据得到充分保护,并且有中央监管机构确保数据主体的权利和个人数据得到充分保护,则允许传输个人数据。该国的数据保护标准不低于PDPL修订草案和条例草案规定的标准。 此外,修订草案还规定了个人数据可以转移到沙特。阿拉伯境外的条件,其中包括与公共利益、公共卫生、履行国际协议规定的义务或履行数据主体。所承担的义务有关的目的- 这与 GDPR 对合同必要性的定义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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